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有关精神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相关要求,按照《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2号)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国土资发〔2014〕47号),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土地调查办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负责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以及全国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求真务实,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开拓创新,运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解决调查中的实际问题。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负其责。各工作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解决各种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全国土地调查办要加强与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地土地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土地调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数据库建设标准。
(二)编制国家级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省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备案;组织国家级调查任务的实施,指导地方调查任务的实施。
(三)编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方案、培训方案;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情引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编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计划,统筹经费预算编制、上报工作;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调查计划;统筹协调国家级调查任务实施的政府采购等工作。
(五)组织收集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资料;负责遥感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的制作;组织国家级调查基础底图的制作、处理和提供等。
(六)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指导各地土地调查涉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及不动产登记衔接的相关工作。
(七)指导各地土地数据库的建设;开发建立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影像库及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系统等。
(八)组织制定全国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方案,指导各地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汇总与分析,建立国家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数据库。
(九)负责各省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指导各省对市级和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十)负责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分析;负责国家级调查基础资料归档和国家级调查成果的编写和出版;负责土地调查基础信息的应用与服务。
(十一)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土地调查及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相关任务等。
第八条 全国土地调查办各成员单位职责:指导与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法律性文件的出台;指导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各项计划与经费预算的编制,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工作;配合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权属纠纷调处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组织做好国家级数据库建设、调查工作底图制作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九条 全国土地调查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全国土地调查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十条 全国土地调查办设立总体协调组和总体技术组,分别负责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调查内容与工作协调,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技术流程设计和调查中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的研究及处理等。
全国土地调查办内设综合组、影像组、调查组、权属组、耕地等级组、数据库组和核查组等7个工作组,分工负责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至三名,各工作组组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组工作。组长负责全组工作,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决策,安排工作规划或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副组长负责本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规划或计划,按分工负责处理组内分管工作。各工作组的具体职责为:
(一)综合组:组织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网络维护、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管理、档案、保密、接待等工作;拟定综合性管理制度和规范,制定年度调查工作计划,统筹经费预算编制、上报工作,监督各项制度和计划执行;统筹协调政府采购工作,对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相关工作。
(二)影像组:负责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遥感影像统筹获取、正射影像图制作的组织实施;承担全国土地调查办委派的其他任务。
(三)调查组:组织编制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拟定土地调查方案;组织编制基础图件制作技术规范和相关研究工作;组织制定基础图件管理办法以及保密制度;组织土地利用变化信息提取、调查基础图件的生产制作;组织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分发;组织各地开展实地调查工作;检查指导各地调查工作;组织调查成果的统计汇总;组织调查资料的归档管理、负责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编纂出版。
(四)权属组: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指导土地调查中各地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承办土地调查中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处置;指导各地土地调查涉及的与不动产登记衔接的相关工作。
(五)耕地等级组:组织编制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及相关规程标准等;组织各地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检查各地耕地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组织全国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成果汇总与分析。
(六)数据库组:负责编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及相关研究工作;负责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的国家级检查;指导各地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数据库和共享服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负责组织国家级土地调查信息的日常应用和成果的对外提供。
(七)核查组:负责制定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质量的内外业核查评价标准;负责地类数据质量的国家级核查;指导各地开展地类数据质量省级核查。
第十一条 全国土地调查办设立技术指导组,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具体负责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技术指导组由全国土地调查办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不集中办公。
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调查办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巡查、咨询、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运行体系,建立健全研究、决定重大决策的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完善民主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下列事项必须由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一)代部起草的有关文件和以全国土地调查办名义发布的重要公文;
(二)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人员调整与变动;
(四)年度计划、总结报告的编制;
(五)经费预算安排、大额支出及大型、批量设备采购;
(六)招投标工作、重要项目外协、重大项目立项;
(七)调查数据上报、发布;
(八)其他准备采取的重要措施。
第十四条 涉及上述重大事项的,相关工作组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提请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涉及重大技术问题的,还应经总体技术组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各工作组每周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并提出下周工作的计划和建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各项工作要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为。
第五章 工作计划安排和落实
第十八条 全国土地调查办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报送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
第十九条 各工作组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分月工作计划,由综合组统一汇总报办公室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各工作组的工作安排要明确目标、责任、要求,细化到项,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 综合组每月统一跟进各工作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工作未按计划完成的,相关工作组须作出书面说明。对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须报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国土地调查办实行办公室主任会议、办公例会、专题会议、全体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可召集办公室成员参加或安排有关工作组的组长和副组长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办公例会由副主任、各工作组组长及有关的副组长组成,一般由负责日常事务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落实办公室主任会议的决定,具体部署、安排有关工作事项;讨论具体决策事项;传达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总结一周工作,听取各工作组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汇报,听取并讨论各工作组提出的相关问题,布置下周工作任务;研究处理日常有关事项;提出重大问题的建议报办公室主任会议。办公例会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项工作,讨论专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集中学习,通报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向分管副主任汇报。
第二十七条 各类会议尽量选择在全国土地调查办会议室举行,确需在外召开的,会议地点的选择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规定的时间,提前到会。各类会议均须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有关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文审批、处理要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文的经办人应严格按照程序,及时高效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论证、鉴定和验收等活动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六不准"》《直属机关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上交礼品礼金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等各项规章制度,严守纪律。
第三十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及理论学习,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特别是与土地调查相关的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赴地方检查、指导工作时,应严格查实情、摸实底,谦虚谨慎。每次检查、指导结束后,必须按要求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出差期间的食宿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办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与全国土地调查办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以全国土地调查办名义发表讲话、文章,内容须经全国土地调查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未经全国土地调查办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与调查工作有关的讲课内容须经全国土地调查办副主任审核。个人以非单位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一律文责自负。
第三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