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9-05-16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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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R-2014-00002

新政发[20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4、坚持分类施保。体现人文关怀,实施分类救助,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重病、重残等重点对象的救助水平。

  5、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政策措施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户籍在我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参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动态、适时调整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涨指数应与物价上涨指数保持基本一致,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全县每年发布一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设立申请受理点,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承诺接受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并承担其不实申请的所有后果。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下,应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申报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3、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驻村(居)工作人员、村(居)两委会成员、熟悉本村(居)情况的“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两代表一委员”和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参评人员签字认定。

  4、审批程序。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新增对象应100%入户调查。审批过程中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程序。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所有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局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申报地长期公示,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发放程序。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县民政局要按照“一个协调机制、一个核对办法、一个工作机构、一个比对平台”的工作模式,建立核对工作机构和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制定包括核对内容、核对流程、结果运用等在内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具体办法。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财政、统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房产、住建、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卫生、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质量技术监督、残联、自来水、供电、司法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教育、机动车、各类补贴、社保、就业、保险、土地使用、住房、医疗、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水电、残疾等级、组织机构代码、住房公积金、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信息。通过信息比对,对故意隐瞒个人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财产登记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的,直接取消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并记入家庭和个人信用档案,在相应时期内禁止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实行年检年审年评的常态化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随时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变化,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国家公职人员主要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必须经县监察局备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复查复核等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登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并安排好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县民政局设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运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建立财政投入自然增长机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托底解决。县财政局要会同县民政局研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的乡镇给予奖励,提高工作积极性。要切实保障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县电视台、县网政办等新闻媒体单位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它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乡镇人民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驻村(居)工作人员的作用。村(居)委员会、社区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阳光公示等工作。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乡镇和部门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县民政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与县民政局共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县统计局、县价格管理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其它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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