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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
  • 2019-09-1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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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发〔2019〕13号)等政策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贯彻落实意见。

一、降低税费负担

1.落实上级税费政策。切实抓好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系列政策以及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对达到约定的投资、产值、税收目标的招商引资企业,其所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降低用地成本。鼓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入驻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工业园区多形式建设标准厂房,依据有关政策给予厂房补贴。对符合政府鼓励优先发展的重大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点工业项目,其用地可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同时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租赁用地按50%执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工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园

3.降低用工成本。及时落实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政策。按县财政与企业各承担50%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比例缴存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同)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按规定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给予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的稳岗补贴;对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50%给予岗位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

4.降低用电成本。全面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10%”政策,采取客户自愿原则预缴电费,降低用电初装费。执行两部制电价企业用户可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对用电量大、缴纳税收多的企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国网新田供电公司

5.降低用水成本。鼓励企业节约用水,按成本价确定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水价,水价原则上不高于1.5元/吨,超出部分由县财政对供水公司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县青云集团、县财政局、县自来水公司)

6.降低物流成本。鼓励园区企业组建物流企业和物流企业进园区开展物流服务,由县财政对入园物流企业按所服务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实缴税金地方留存部分的2%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县财政联合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园

二、强化要素保障

7.用好用活政策工具。全面落实再贷款再贴现优惠政策,积极向上争取支持小微企业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适当降低支持小微企业再贷款申请条件,优先为民营企业办理再贴现业务。降低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该金融机构同期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县财政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以贷款贴息、技改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微型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企业扩能改造、技术升级项目贷款贴息和服务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

8.鼓励扩大信贷投放。提高银行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在县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中的考核权重。金融机构“去杠杆”中要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抽贷断贷”处置方式。探索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设立中小微企业光大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组建“助保贷”平台,并引入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增信,分散贷款风险,促进银行放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光大银行

9.支持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进一步抓好《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办发[2017]9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及上市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6] 8号)的贯彻执行。在证券监管部门辅导报备的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融资或在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和经批准的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每家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境外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每家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于往年度已经享受专项资金扶持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补助标准的额度内给予扶持。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且募集资金80%用于新田县范围内的企业,由县财政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总体上,县财政按《湖南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

10.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县股权投资基金规模首期不低于5000万元。对在本地注册,政府及政府所属国有企业未参股,并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县单家企业金额达到1000万元并持股时间一年以上的,由财政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

11.推进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对接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公司和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县更多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增信服务。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财政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担保额度2‰的综合风险补偿,降低融资担保率,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8%,担保货款500万以上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青云集团、县工业园

12.强化人才支撑。落实永办发[2018]15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鼓励民营企业申报“湘人才行动计划”等各类人才工程,各地人才引进政策要覆盖到民营企业。重点扶持带技术、带项目到新田投资创业的高学历团队,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人社局、县科工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

13.加大政府资金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从民营企业缴纳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每年提取1%-2%作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经费,对民营经济发展予以工作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金融机构,贷款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贷款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增长比例予以同幅度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科工局县人民银行

三、增强核心竞争力

14.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加大梯度培育和引导扶持力度,加快“微升小”“小升规”进度,对首次“升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励。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小巨人”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单项冠军”“小巨人”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省级同比例的奖励。对首次进入“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盈利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湖南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扩产扩能,对纳入市、县重点建设的扩产扩能项目,扩能投产达效后,前三年对企业给予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县税务局)

15.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县财政从每年安排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切块400万元,设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企业建设关键技术平台,对购买关键技术设备的企业,按其采购价格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对被纳入省、市“5个10”项目的企业,由县财政按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产品创新奖励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16.推进绿色智能制造。引导企业以绿色标准为引领,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被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目录的,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积极培育一批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对获得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由县财政按照省补贴金额的3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

四、优化营商环境

17.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发展。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全面清理和坚决废止阻碍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政策文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构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查办涉企案件影响评估制度,严格依法适用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抓紧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科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工业园

18.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全覆盖,建立县级跨部门“一墙式”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化服务和公益服务。进一步提质优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市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对分别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比赛大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局

19.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挂点服务民营企业、商会协会机制,“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商会协会发展中的困难。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等系列改革。探索逐步推进“拿证即开业、交房即交证、拿地即开工”和“全省通办、一证能办、一窗能办”的“三即三办”改革。持续优化企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减少环节、压缩时间、提升服务、降低成本。新增企业办理环评、能评、安评等手续,由县政府授权工业园统一协调,集中办理,并按最低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安监、环保等领域避免“一刀切”执法。加强政府践诺的事,强化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县科工局、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

20.强化激励考核。强化对全县民营企业的考核,设置企业发展上台阶奖,对年度实际产值首次上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当年实缴工业税收首次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将民营经济发展考核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年终述职内容。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县直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科工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此贯彻落实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同事项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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