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复工复产政策加快落地见效,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特下发该通知。
一、工作目标
在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各部门对国家和省里出台有关政策“干货”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本部门的“一件事”清单,建立政策兑现“一次办”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和“政策兑现一本通”,在4月30日前确保政策兑现窗口设置到位,能一站式完成政策兑现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梳理改造政策兑现“一件事”。请各部门在省政府下发的《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基础上,梳理增加本地市、县关于复工复产的政策“干货”,4月30日前形成本部门政策兑现“一件事”办事清单。
(二)建立工作机制。
一是要确定办事渠道和办事系统。事项原则上采用一体化平台进行接件,通过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后推送至各部门,由各部门进行审批后将结果反馈至一体化平台。各部门将本部门业务审批系统(名称、地址、网络环境等)及时报送至市“一件事一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yz8379022@163.com)。
二是要明确事项办理层级。请各部门认真梳理并明确各事项的办理层级,联办事项由具体承办出件的部门负责牵头和落实把关(《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中 “涉及部门”内标红下划线的部门为牵头部门)。
三是要明确事项流转机制。对于涉及到市、县二级的联办事项,由牵头市直单位负责组织市、县二级所涉单位,确定事项在各级各部门的流转机制。
四是要明确政策咨询人员。各部门要设立一位专门的政策咨询联络员,负责有关事项的日常政策咨询和问题解答。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至市“一件事一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设立政策兑现窗口。在政务大厅设立政策兑现窗口,人员暂由政务中心派遣人员进行受理,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事项,由进驻各单位派驻专门人员进行指导。
(四)抓紧编制“指南”和“一本通”。
一是编制办事指南。请各部门把政策兑现“一件事”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方式、所需材料等要素按照我局提供的模板填写(模板详见附件1),并对照编制本部门政策兑现“一件事”办事指南。
二是编制“政策兑现一本通”。请各部门根据《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中“政策依据”,梳理出政策文件汇总,按照我局提供的模板填写(模板详见附件2),对政策作出解读,方便企业理解、简便兑现操作。
政策兑现层级为市、县级的,由各市直部门负责编制“指南”和“一本通”,下发给各县区执行;政策兑现层级为省级的(即序号为19、22、23的事项),由省级部门负责编制“指南”和“一本通”,我市各部门参照执行。
请各部门于4月30日前,将“办事指南”和“政策兑现一本通”电子版(含政策原文件)发至邮箱(yz8379022@163.com)。
附件1: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模板
附件2:XX部门政策兑现一本通模板
附件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的通知
附件4: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
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
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模板
一、 事项名称:我要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 实施主体: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 行使层级:市级、区(县)级
四、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提供阶段性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通知》
五、政策期限:xx年xx月xx日
六、申报条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
七、申报材料: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报告
八、申报流程:企业提出申请—各管理部受理—各管理部审核备案。
九、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旗舰店
http://www.xx.com
(二)窗口办理:
1.市政务中心: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电话: 0746-8533271
2.xx区政务中心:xx。电话:xx。
十、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时限:x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12329
十三:监督电话:0746-12345(市民服务热线)
十四、兑现成果形式:企业可申请缓缴至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职工贷款和提取权益不受影响。
十五:政策类别:就业用工
附件2
XX部门政策兑现一本通模板
事项名称 |
政策类别 |
受益对象 |
政策依据 |
政策解读 |
我要申请减免房产税 |
税费优惠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 |
《xx》文件第xx条 |
1、政策兑现层级 2、政策兑现期限 3、政策内容及兑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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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请各部门将自己负责的事项填入表格和标题中,其中“事项名称”、“政策类别”、“受益对象”的填写规范均在《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表格中有现成的。
2、政策依据请细化至《xx》文件xx条,方便12345话务员和政务中心窗口人员查找和解答。
3、政策解读填写好出办理层级、政策期限,政策内容及兑现标准要简洁易懂,便于企业理解。
4、各部门填写完成后,将表格和政策文件的电子版报送至市“一件事一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yz8379022@163.com)。
附件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的通知
为推动复工复产政策加快落地见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复工复产政策兑现实行“一件事一次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改造政策兑现“一件事”
对国家和省里出台的复工复产政策全面梳理,从企业视角能改造成“一件事”的,改造成补贴“一件事”、减免“一件事”、缓缴“一件事”、融资“一件事”等,省级共梳理出23件“事”(事项目录见附件)。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增加本级政策兑现“一件事”。
二、建立政策兑现“一次办”流程
围绕好办、易办、快办,避免多头跑、多次跑、难兑现,构建政策兑现“一次告知、一次申报、一次受理、一次办好、一次兑现” 的“一次办”闭环流程。
(一)一次告知。各级各相关部门把政策兑现“一件事”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方式、所需材料等要素,编制指南,通过线上线下、12345热线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编印“政策兑现一本通”,主动送给企业、告知企业;采取图文、视频等易于传播方式加强政策兑现“一件事”解读,方便企业理解,简便兑现操作。
(二)一次申报。申请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南准备相应材料和表单,通过线上线下政策兑现窗口,实行一次提交、一次申报。
(三)一次受理。政策兑现窗口工作人员对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申报的事项进行预审,对材料齐全的必须一次受理;对非必要材料缺失的,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确保一次受理。成功受理的,及时将材料转办或分办给相关部门,没有受理的,要将未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四)一次联办。相关部门接到政策兑现窗口工作人员转来的办件和材料后,必须按时一次办好;需要联办的,联办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确保一次办好。
(五)一次兑现。相关部门办理的同意补贴、免征、缓缴的文件或其他结果,原则上转给政策兑现窗口,由窗口一次性向申请企业反馈兑现;对不便于窗口反馈兑现的,部门必须按时向申请企业反馈兑现,同时向窗口反馈,便于窗口登记、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推行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是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是抢抓政策机遇、加快政策落地的重要手段。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推动落实,强化人员、经费等工作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要安排专门处(科)室、专门人员具体承担指南编制、流程设计、业务办理等工作;政务服务和电子政务部门要做好场地、技术等支撑服务工作。
(二)加快设立政策兑现窗口。各级要按照《湖南省2020年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要点》部署,在4月30日前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兑现窗口,安排培训人员,配备必要设施,实行线下一窗申报、受理、转办、兑现;同时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开发建设线上政策兑现窗口,实行线上一网申报、受理、转办、兑现。
(三)抓紧编制一“事”一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兑现层级,按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的要求,从企业视角,用通俗语言,在5月15日前编制政策兑现指南。指南必须明确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申报方式、办理时限、兑现成果形式及咨询方式、监督方式等要素;必须客观刚性、明明白白,不能有任何兜底条款、模糊条款;必须按照一次告知要求,及时对外公布。
(四)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与窗口、线上与线下、部门与部门等业务协同机制,确保无缝衔接、实时流转;建立窗口咨询、告知、受理、转办、兑现等业务运行机制,确保及时响应、有效办理;建立政策兑现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先拨后审、容错免责、监督追责等制度,确保有序推进、高效运行。要发挥“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邮政快递”服务方式,提升工作效率。以此为契机,建立政策兑现长效机制。
(五)强化监督。将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事”一办理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实时监察、“红黄牌”提醒、全环节监督;将“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纳入市州真抓实干和营商环境评价范围,作为省直部门绩效考评指标,加强督促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附件4
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
政策 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涉及部门 |
兑现层级 |
备 注 |
税费 优惠 |
1 |
我要申请减免房产税 |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湘政发〔2020〕3号)(湘财税〔2020〕7号) |
税务部门 |
省、市、县级 |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当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
税费 优惠 |
2 |
我要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湘政发〔2020〕3号)(湘财税〔2020〕7号) |
税务部门 |
省、市、县级 |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当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
税费 优惠 |
3 |
我要申请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湘政发〔2020〕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税务部门 |
县级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政策期限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截止日期为准。 |
税费 优惠 |
4 |
我要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县级 |
仅限于已公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名单企业;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政策期限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截止日期为准。 |
融资 贷款 |
5 |
我要申请“银税互动”企业纳税信息推送 |
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湘税发〔2020〕37号) |
税务、银保监部门 |
省、市、县级 |
受理对象为新设立企业。 |
就业 用工 |
6 |
我要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
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湘政发〔2020〕3号) |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部门 |
省、市、县级 |
|
就业 用工 |
7 |
我要申请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湘政发〔2020〕3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省、市、县级 |
受理对象为湘人社发〔2019〕32号规定的参保企业。 |
就业 用工 |
8 |
我要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湘人社规〔2020〕2号) 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湘人社规〔2020〕4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省、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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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用工 |
9 |
我要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湘人社规〔2020〕2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就业 用工 |
10 |
我要申请培训补贴 |
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湘人社规〔2020〕5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
就业 用工 |
11 |
我要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湘人社规〔2020〕2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仅限于为防御物资重点名单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业。 |
就业 用工 |
12 |
我要申请免费经营场地 |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国办发〔2020〕6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受理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办的创业实体;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
财政 奖补 |
13 |
我要享受扩产扩能技术改造补助 |
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湘政发〔2020〕3号) 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市、县级 |
受理对象为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省级以上工信部门调拨过防疫物资或派员驻点联系的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 |
财政 奖补 |
14 |
我要申请转型生产防疫物资设备投资补助 |
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湘政发〔2020〕3号) 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市、县级 |
受理对象为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省级以上工信部门调拨过防疫物资或派员驻点联系的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 |
财政 奖补 |
15 |
我要申请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租金奖补 |
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湘政发〔2020〕3号) |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省、市、县级 |
|
财政 奖补 |
16 |
我要申请育秧成本补助 |
在全省66个早稻生产重点县市区支持发展300万亩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稳定水稻生产面积。省财政按集中育秧面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育秧成本补助。(湘农联〔2020〕19号) |
农业农村厅、财政部门 |
省、市、县级 |
受理期限为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
财政 奖补 |
17 |
我要申请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新增产能奖补 |
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1万—3万头的,补助50万元;3万头以上的,补助8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补助1000元/头。(湘农联〔2020〕19号) |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
省、市、县级 |
受理期限为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资金总量为5000万元,择优予以奖补。 |
财政 奖补 |
18 |
我要申请引进原种猪补助 |
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1万—3万头的,补助50万元;3万头以上的,补助8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补助1000元/头。(湘农联〔2020〕19号) |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
省、市、县级 |
受理期限为文件公布之日到2020年12月31日;全省资金总量为5000万元,择优予以奖补。 |
财政 奖补 |
19 |
我要申请收购农民粮食费用补贴 |
在疫情期间,对省确定的30家疫情应急加工企业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省财政适当给予收购费用补贴。(湘农联〔2020〕19号) |
粮食、财政部门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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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 成本 |
20 |
我要申请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湘发改价调〔2020〕80号) |
电力公司 |
省、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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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 成本 |
21 |
我要申请暂缓缴存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国办发〔2020〕6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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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监管 |
22 |
我要申请延期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在应急响应期间,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到期的,矿业权人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除在生态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需要整体退出、存在违法采矿行为不能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的矿业权外,其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湘自然资发〔2020〕5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省级 |
受理对象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的企业。 |
办事 服务 |
23 |
我要办理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
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湘政发〔2020〕3号,省贸促会) |
贸促会 |
省级 |
受理对象为文件发布之日至中国贸促会确定的截止日前,全省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