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新田县大坪塘下村野猪糟蹋水稻田2亩
收文单位: 县长信箱(新田) 来信时间: 2019-09-02
来信类型: 其他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领导你好!我叫邓柏军,来自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乡下村五组的村民,我家历代以来都是住在新田大坪塘下村这里,以种植水稻庄稼为主业,我爸妈60 多岁了,去年就有野猪在水稻快熟了的时候来毁坏,当时马上就要收割,也没有办法了,只能咬牙收了被野猪祸害剩下的一点水稻,但是今年稻谷还是青的,野猪又来了,这次野猪直接吃带滚的毁坏了大部分,但是我去网上查了下说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能猎杀,否则违法,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下这件事情,我爸妈这么大年纪了种点农作物不容易,他们头发都白了,希望上级领导能够处理下老百姓的问题。感谢了。

回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19-09-06
内容:

 

于《新田县大坪塘乡下村野猪糟蹋水稻田2亩 》的情况回复

 

邓柏军网友:

你好!来信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就此进行了专题研究,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职责,安排专门股室和专人负责落实该来信,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提出的希望制定具体猎捕方案,实施限额猎捕,减少损失,予以补偿。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近年来,由于人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增强,依法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活动几乎绝迹,有狩猎证和持枪证的狩猎人也没有了,无法组织猎捕。

关于希望补偿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我省补偿办法正在调研制定中,还没有正式出台。

 总之,野猪泛滥成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我县暂时还不具备依法猎捕条件,补偿办法也正在调研制定中,人与自然如何和谐相处需要不断探索和破解。

 

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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