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关于新田县交警大队对肇事逃逸交通事故行政不作为及罔顾事实随意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信访材料
收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来信时间: 2019-12-29
来信类型: 政法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2019年11月19日18时50分左右,我驾驶自家的二轮电动车载着不到2岁的女儿正常行驶到秀峰街钰圆酒店门口,被从后面开来的湘A2YH06小轿车撞倒在地,并滑行数米,肇事车辆非但没有减速,更是直接加速逃离事故现场。我被撞倒之后,担心女儿受伤,在路边行人的帮助下,赶快抱起女儿检查伤势,发现问题不大,立即拨打“110”报警。交警在1个多小时之后赶到现场拍照处理,并叫我们先去医院看伤,出警的交警当时跟我们说,会调看监控找到肇事人。之后我们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此时的我们是高度信任交警部门会秉公处理的,我们也一直在等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 时间过去27天,交警队迟迟没人找我,这时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处理时间,2019年12月16日上午在等不到交警队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我主动打电话给交警队陈麟询问事情的进展,陈警官在电话里说自己在住院,叫我去交警队找办公室。打完这个电话之后,我马上找到交警大队二楼办公室反映情况,当时办公室在场人员叫我先回家等电话。又过了9天,仍然未接到交警队电话,12月25日我不得不去找到交警大队唐文凯队长反映情况。25日下午终于第一次接到交警队电话,约我26日下午到交警队处理此事。(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发生37天之后,还是在受害人三番五次去催办,才有人主动来处理这件事情,这就是行政不作为的典型表现)。 26日下午,我如约来到交警大队,肇事逃逸人并没有露面,而是委托其他人出来处理,更谈不上肇事逃逸人悔过道歉。而交警大队也只是在调取了一段模糊不清的视频,而又没多方取证(出事路段到处都是摄像头)的情况下,罔顾事实随意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把一起简单不过的肇事逃逸交通事故(肇事车从侧后方撞倒受害人后逃逸的事实)草草的认定为只是构成了威胁而无撞击的事故,直到现在肇事逃逸车辆也没有被扣留,肇事逃逸人的驾驶证也没有被扣留,甚至连肇事逃逸人最起码认识错误接受教育的态度都没看到,更谈不上肇事逃逸人被依法处理的结果。对此,我完全不认可交警队的结论及做法。 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只是希望交警队能够在一起小小的交通事故处理中能恪尽职守,对肇事逃逸人予以依法处理,给受害人一个清楚明白的交待。但是交警部门如此做法,实实在在让人寒心。硬生生的让我们从最初的充分信任到漫长的等待,直至后来我们的彻底失望。党和政府的形象正是被一批这样玩忽职守的人,一点点给破坏掉的。 在此,我只能找上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交警大队秉公执法,还事实真相,不要有意偏袒肇事逃逸人,让肇事逃逸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请求相关部门对交警大队行政不作为一事及罔顾事实随意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事作出相应的处理。
回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0-01-08
内容:



关于“新田县交警大队对肇事逃逸交通事故行政不作为及罔顾事实随意出具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况回复

“乐女士”网友:

  您好!

  您在书记信箱的“关于新田县交警大队对肇事逃逸交通事故行政不作为及罔顾事实随意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信访材料”来信已收悉,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您反映“新田县交警大队对肇事逃逸事故行政不作为”的问题。2019年11月19日18时55分,交警大队交管股值班民警陈麟接到局指挥中心转来警情称:在秀峰街钰园酒店门口发生小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受轻伤。因股长邓财兵正带领值班人员和备勤人员在新隆镇处置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值班民警陈麟立即给报警人电话回复,告知报警人需先处理死亡事故,暂无法及时派人到场处理,请报警人先行对现场拍照留证,然后将受损车辆移至安全地带,以免影响交通。报警人称自己是电动车驾驶员,可在现场等候,小车已逃逸,受损电动车并不影响交通后,及时抽调了人员从新隆事故现场赶至钰园酒店处理事故。

  二、您反映“交警大队罔顾事实随意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2019年11月22日上午,民警联系电动车驾驶员乐某来到交警大队做了调查材料。民警又联系到已返回居住地长沙市的小车驾驶员陈某,陈某称11月19日当晚在新田县并未与任何车辆发生接触相撞,并用微信发来聊天视频和照片供民警查看其车辆状况,民警未发现其车辆有碰撞痕迹。当晚现场处警的同事也证实,未在乐某驾驶的电动车上发现车辆碰撞痕迹,只有与地面接触的痕迹。

  2019年11月23日,主办民警陈麟带队来到事故现场调看沿途监控。因现场处于公安监控死角,经过多方走访,终于从钰园酒店内部监控调取到当天事发经过视频。因视频显示的事故经过与乐某调查材料中所说有出入,为稳妥处理,办案民警陈麟对该事故作了详细的调查。

  2019年12月14日,主办民警陈麟因疾病入院手术。2019年12月16日,乐某联系在住院治疗的民警陈麟询问事故处理情况,并声称如不能达成诉求,将采取上访的方式,陈麟告知住院情况,并告知乐某出院后处理此事故。12月23日,民警陈麟出院,医生建议全休一周,以利于术后伤口恢复。12月25日,乐某向交警大队唐文凯大队长反映情况,在接到唐大队长指示后,主办民警陈麟在术后伤口还未恢复的情况下,联系当事双方于12月26日上午到交管股处理。

  2019年12月26日,因陈某居住工作在长沙,遂委托其弟弟及其保险公司来到交管股处理事故,乐某本人来到交管股处理事故。主办民警陈麟向双方通报了事故调查情况,并向乐某说明根据调查情况,不能认定小车驾驶员陈某存在逃逸情况,但可以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陈某方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愿意按陈某负全责进行赔偿。但乐某称民警调查所得的视频证据不是她要的,不愿意查看事故经过视频,坚称陈某是肇事逃逸,强行要求民警必须抓人扣车。民警再三解释,乐某仍不听劝解,称事故责任认定没有达到她的要求,拒绝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声称要通过上访达到其诉求,随后,乐某离开交管股办公室。整个处理过程均有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证实。

  在该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主办民警陈麟及其同事一直是秉公执法,未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虽因连续发生多起较重交通事故急需优先处理及主办民警疾病住院等特殊情况而导致该事故处理时间过长,但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依据事实,结合维稳的要求,认定了当事双方的责任(小车驾驶员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员乐某仅凭个人臆断,完全否定客观存在的证据事实,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便认定民警玩忽职守、偏袒不公、罔顾事实,并据此上访,此行为已对主办此事故的民警陈麟及其同事造成了恶劣影响,特请求上级予以调查核实。




        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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