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来信主题: | 关于给予李纯同志1990年7月至1998年12月工龄视同社保缴费办理凭证的 请求 |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26-01-30 | ||
| 来信类型: | 其他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 信访内容: | 由于新田县教育局将本人2003年的《辞职申请报告》原件丢失,只能为本人提供当年辞职的相关证明和补办辞职手续的函,但人社局以本人不能提供当年辞职报告原件为由,拒绝为本人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转移凭证》,导致本人8年6个月(1990年7月至1998年12月)的工龄视同社保缴费至今未能得到落实。从2021年至今本人多次向新田县人社局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均未果,且该部门也没有给本人任何说法。 |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26-02-05 | ||
| 内容: | 关于”给予李纯同志1990年7月至1998年12月工龄视同社保缴费办理凭证的请求”的情况回复 李女士网友: 您好! 你于2026年1月30日向新田县政府网“书记信箱”反映关于给予您1990年7月至1998年12月工龄视同社保缴费办理凭证的请求的问题,信访件编号:PUSK40T6,信访件已收悉。收悉信件后,我单位高度重视,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你反映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李*,女,身份证号码:43************0064,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居委会,联系电话:159****0269。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我单位未查询到你办理辞职手续的相关资料。根据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四、处理意见 因你的档案不在我单位,我们无法查阅,并结合档案材料及政策依据进行答复。因办理工龄认定必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辞解聘的批复,你所提供的新田县教育局《关于补办李纯同志辞职手续的函》不能等同于人社局辞解聘的批复文件,如你不能提供办理辞职手续的相关资料,则无法认定1990年7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工龄。 如不服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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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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