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 交警乱开处罚单本人要提起行政复议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25-04-23 | ||
来信类型: | 交通运输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本人检举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乱开处罚单,并向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起行政复议要求驳回文书编号为431128199305568 简易处罚决定书!依据其一:本人有车牌,有行驶证,有行驶证,只是未戴头盔;其二:旁边被行政处罚的一些既无牌又无行政证也无驾驶证处罚20元,而我证件都有比他们罚得多!行政处罚不当!而且某些执法人员的亲戚为什么就可以不罚款?如果问题没有解决我就去信访!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25-04-30 | ||
内容: | 关于“交警乱开处罚单本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回复 邓先生网友: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新田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您在“书记信箱”的来信已收悉,我大队高度重视,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大队迅速安排相关股室队对此事进行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大队已进行核实,在2025年4月23日,您驾驶车辆(湘MXD728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交警依法查处。您驾驶的车辆车牌为湘MXD728,该车辆登记注册类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您旁边被行政处罚的车辆登记注册类型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第(二)项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相关规定。交警依法对上述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处以50元罚款。 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幸福安康! 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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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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