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关于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函
收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来信时间: 2024-04-13
来信类型: 卫生计生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患者夏红旗的直系亲属,由于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康民医院”或“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在治疗患者夏红旗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重大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康民医院医务人员“刘建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康民医院负责人曾凡军默许的情况下,担任患者治疗过程的主治(主管)医生。康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患者死亡的事实承担责任。 1举报事项及诉求 1.1事项一: 康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患者死亡的事实承担责任。患者在康民医院治疗过程中涉及的主治(主管)医生“刘建国”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无行医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康民医院负责人明知“刘建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采取默许的态度,将“刘建国”安排为患者的主治(主管)医师,让“刘建国”以主治(主管)医师的身份为患者进行诊疗服务,造成患者严重的医疗损害。新田县卫生监督局、卫健局应当对康民医院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处10万元罚款,吊销康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令康民医院停止执业活动”。 1.2事项二: 在患者住院治疗过程中,康民医院及其涉及的医务人员为患者进行了血液透析、床旁血滤等特殊治疗,医院(包括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特殊治疗风险告知书和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和取得知情同意,未如实告知患者医疗代替措施和医疗风险。康民医院涉及的医务人员“谢德鹏”和“刘明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康民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新田县卫生监督局、县卫健局应当对康民医院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康民医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的处分”;应当对谢德鹏和刘明华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谢德鹏的医师执业证书,责令刘明华医师暂停一年的执业活动”。 2事项一的事实与理由 2.1理由分析 2.1.1实事经过说明 患者在康民医院就诊过程中,康民医院安排不具备医师执业资质的“刘建国”接诊并作为患者的首诊医师,后将“刘建国”安排为患者的主治(主管)医师,让“刘建国”以主治(主管)医师的身份为患者进行诊疗服务。“刘建国”以主治(主管)医师的身份为患者进行诊疗,为患者进行卫生技术工作,期间出具了“刘建国”署名签字的医学文书,病历中有“刘建国”为患者主治(主管)医师的签名。住院治疗期间,康民医院并未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刘建国”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存在刻意隐瞒和主观故意。相关证明材料可见患者病历。 2.1.2理由分析说明 理由一: 康民医院明知“刘建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采取默许的态度,将非卫生技术人员“刘建国”安排为患者的首诊医师和主治(主管)医师。康民医院授权并且安排“刘建国”为患者住院诊疗期间的首诊医师和主治(主管)医师的做法,表明其对该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和刻意执行。 理由二: 根据病历日志记录,患者在康民医院就诊过程中由不具备医师执业资质的“刘建国”接诊并作为患者的首诊医师,随后 “刘建国”成为患者的主治(主管)医师,以主治(主管)医师的身份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和为患者进行卫生技术工作,并且出具了以“刘建国”署名签字的医学文书,病历中有“刘建国”为患者主治(主管)医师的签名。患者治疗期间,“刘建国”进行了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书写病历、开具住院证明并签字、填写医疗文书并签字、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等行为。以上行为证明了“刘建国”存在“为患者提供了临床诊疗活动、独立从事了卫生技术工作”的事实。
回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4-04-19
内容:





关于《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及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函》的情况回复


王先生网友:

   您好!

 “关于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及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函”已收悉,县卫健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举报人王*,男,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6,         联系电话:131******28。

   二、信访人主要诉求

(一)康民医院医务人员“刘*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二)康民医院(包括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特殊治疗风险告知书和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和取得知情。

三、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核实,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医务人员刘*国,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11************13,2022年6月毕业于永州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6月在康民医院跟班学习,带教老师谢*鹏,主治医师职称。未发现刘*国单独排班工作和单独开展诊疗活动行为。

(二)我局对信访人王*所反映关于“康民医院(包括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特殊治疗风险告知书和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和取得知情”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现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对其立案查处。

                                 


新田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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