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主题: | 新田县法院郑春荣乱作为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22-11-04 | ||
来信类型: | 农村农业 | 办理状态: | 已评议 | ||
信访内容: | 我叫唐君华,家住滨河西路42号,我今天举报新田县法院郑春荣不作为、乱作为。2014年,原告谭小卫向法院起诉我借款二次,一次现金230000元,另一次账户200000元,共计435000元。永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2、由上诉人唐君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谭小卫借款本金235000元及利息. 3、驳回谭小卫其它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谭小卫不服,2016年6月10日,谭小卫就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新田县法院起诉,郑春荣为了给谭小卫提供便利,达到合伙的目的,故意违背永州中院终审判决书已经判决事实,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作出错误的判决。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利息122266.67元+本金117837元),情节特别严重。特请求秦书记严肃查处并追究新田县法院郑春荣乱作为、枉法裁判的责任。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22-11-22 | ||
内容: | 关于“新田县法院郑春荣乱作为”的情况回复
唐先生网友: 您好!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新田县政府网“书记信箱”信件编号MNG4U49R交办的第[2022011]07号《新田县政府网“书记信箱”来信呈阅单》。我院高度重视,发出(2022)新法交函23号《院长交办函》,要求对信访人唐先生反映的“新田县政府网“书记信箱”来信的问题”进行回复,现就信访人唐先生反映材料中主要内容中有关郑春荣同志办理的(2016)湘1128民初666号民事案件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来源及信访人反映问题处理过程 1、原告谭小卫与被告唐先生民间借贷纠纷(2016)湘1128民初666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小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云、被告唐先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限唐先生偿还谭小卫借款本金117837元及相应利息。 对于信访件主要内容中“不作为、乱作为”和“为了给谭小卫提供便利,达到合伙的目的,故意违背永州中院终审判决书已经判决事实”等情况,现经核实为:该案系原告谭小卫按照民事案件起诉要求,依照立案庭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条件提交“民事起诉状”等相应材料后,由我院立案庭于2016年6月29日按照诉讼流程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后,同日,按照案件分配管理流程将该案分配到郑春荣所在的审判庭,由郑春荣负责该案的办理。郑春荣在接手该案办理过程中,依照复杂案件程序依法组成了由郑春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林林、人民陪审员王学文参加的合议庭,原告谭小卫及被告(信访人)唐先生到庭参加庭审诉讼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后,合议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上报主管领导审签判决书才下发民事判决书。信访人提到的“二审判决书”中双方的借款及利息并不包含在郑春荣所审理终结的裁判文书中,对于此案的受理,既不属于重复受理的案件,也不是由郑春荣决定是否受理的,故,信访人所举报的郑春荣违规受理问题系唐先生对法院案件受理流程的片面理解,且对于此问题我们在信访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举报的相同问题《关于唐君华信访事项的核查报告》、湖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一指导组(编号062113号问题线索)调查报告、12337举报平台问题线索交办函、新田县政法委关于对信访人对郑春荣的举报交办函的回复中,均进行了调查核实,本院工作人员在2021年7月8日上午10时30分-11时35分与信访人唐先生进行了面谈,将郑春荣不存在违规受理案件的情况予以了告知并向其解释了立案受理的流程等情况。我院亦于2021年10月20日,经过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郑春荣审理的(2016)湘1128民初666号原告谭小卫诉被告唐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组织民事审判专业人员进行了案件评查和“一案三查”,作出了“案件程序合法,无错误、无瑕疵、办案人员不存在违法办案情况”的结论, 二、对于信访人信访材料中主要内容中“作出错误判决”、“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问题的情况说明。 信访人在以往的信访材料中有关于“我不断申诉,在2020年新田县纪委监委在查处时,郑春荣以原审法官胡骥调查笔录中82163元已结算为由来欺骗新田县纪委监委”,该内容系在2014年12月17日我院立案受理并由胡骥主审的(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谭小卫诉被告唐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丹、审判员胡骥、人民陪审员郭小兵)经过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后,信访人唐先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7月21日以(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唐先生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谭小卫借款本金235000员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止)”,同时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有“虽谭小卫在原审庭审后提供了上海迎春路证券营业部于2015年3月3日打印的对账单显示谭小卫于2014年11月4日从银行转取82163元,但上诉人唐先生对此不知情,况且双方对借用200000元钱炒股的账目未结算,因此,该借款及利息待双方结算后,另行主张权利。”的内容,原告因该部分权益未实现,而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另案诉讼。信访人提到的2020年新田县纪委监委对此事的查处,既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也没有证据证实和相关材料能够反映郑春荣向纪委监委就此问题作出了什么样的答复,进而一再不断向各级部门进行所谓的举报,完全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臆想和猜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郑春荣审理案件中涉及的“谭小卫承认从唐先生证券账户收回了82163元”的诉请部分,通过(2016)湘1128民初666号原告谭小卫诉被告唐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笔录、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可知,正是因为双方未对诉争借款进行结算,而当事人提交的由信访人签名的《借款协议书》内容中予以了明确的约定,法院审判人员只是按照法律规定依照证据审查原则对案件进行的合法合理的审查,并不是要以信访人唐先生所陈述的双方就该笔借款进行结算后,法院才能进行审理裁判,如按照这个逻辑,那只要是涉及需要结算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进行了结算,或者说一方当事人一直不同意进行结算,那么法院都无权进行审理和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需要补充说明的调查核实情况 对于信访人唐先生提出股票账户双方当事人未结算问题,为了消除信访人的诸多疑虑,化解矛盾,我院为了慎重核实相关事宜,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微信视频聊天沟通的方式,再次要求谭小卫向诉争涉及的证券公司申请对位于上海迎春路证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客户账户”中“谭小卫”账户在2013年5月11日到2014年5月11日期间的账户对账情况和资金余额情况进行调取,2021年11月16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迎春路证券营业部业务部打印结果显示该账户在该期间的账户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15元,之后,本院工作人员将该结果告知信访人唐先生,但其仍不予认可,依旧选择进行信访。 四、处理及答复意见 1、对于信访人提出股票账户双方当事人未结算问题,信访人坚持认为该账户内还有几十万余额,我院已通知谭小卫向相关证券部门调取了账户余额信息,该账户显示为“0”元。故,建议通过相关部门经过委托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意见,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终结信访。 2、信访人唐先生对于本院生效(2016)湘1128民初666号未能依法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属于重复无理信访和缠访,建议提请纪检部门介入,对信访人唐君华的行为进行处理。 3、对于唐先生所反映问题,经核实举报不实,应予以依法查处。
新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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