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新田县税务局违规分房
收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来信时间: 2021-08-03
来信类型: 党务政务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本人陈璞,原于新田县国税局工作,现在于新田县税务局工作,系2003年带安置卡入伍,2005年退伍人员,本该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安置工作,但省国税局拒绝安置,只给予接受签订合同安排工作,不带编制,现为税务局不带编制长期合同工。 原新田县国税局党组于2008年集资建房,县局以我不在编为由不予享受,而依据 湘政法(2006)15号第四条,国发(2005)23号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37条,退役军人不管有没有编制都享有同本单位人员相应一切待遇的规定。故我们像县局提出按政策该享受房屋分配的诉求,县局党组就一直以不在编为由推脱。后面了解县局当初报备120套住房,而在编人员只有113人(含离退休人员),不在编人员7人,因怀疑当时自己的名字在报备房屋人员里,所以找县局领导了解情况,要求他们给出报备120套房人员名单,看有没有自己的名字,但县局拒绝提供,后2012原国税局局长换届,新来局长唐峰鹰召开党组会议决定对2008年后到2012期间新进人员六人给予房屋分配名额,之后还剩下一套房屋未分配,我们再度找到局党组提出诉求,他们再度以不在编为由推脱,而他们新进六人在08年时也完全不在新田国税局编制里,却以党组研究决定可以分配本不属于他们的房屋。 按政府规定当时建房分配应以报备人员名单为准,而且在房屋未交房期间离开单位的应收回分配资格,但原新田国税局现新田税务局都未按照规定政策办理,后进六人仍然以党组决定为由给予分房,调走人员仍然享受分房名额,而我按规定政策可享受在编人员同等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现以此方式像省领导反应控诉,望给予明确批示。
回文单位: 新田县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 2021-08-17
内容:

 

关于“新田县税务局违规分房”的情况回复

 

陈先生网友:

  您好!

你向新田政府网“书记信箱”反映的信访事项,已于8月16日交由我局调查处理,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陈璞,男,汉族,2003年12月应征入伍,2005年12月退伍。2007年5月,退伍兵安置改革后,根据《湖南省国税系统2005年退伍兵子女安置办法》的规定,你于2007年5月31日提交了应聘国税系统工勤岗位工作的申请,选择聘用合同制安置的方式,与原新田县国税局签订了聘用合同,首签聘用合同有效期为2年,为长期合同工(未纳入在编干部管理)。

关于分房的问题,是因为你未参加原新田县国税局干部职工合作建房导致,而合作建房属于干部职工的个人行为,不是单位行政事务。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按照当时新田县委县政府关于土地清理的相关政策,干部职工共同出资向县委县政府申请购买了十亩地用于合作建房。2008年11月每人出资2万元,交新田县土地清理办公室取得了该宗土地的实际使用权,2009年12月每人再出资2万元,用于规划设计和基础建设。上述两次出资人均为原新田县国家税务局在职在编、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聘用合同制人员均未纳入,也未出资,全局人员均未提出异议。2012年11月,全体合作建房人员召开了合作建房会议,表决并通过了《新田县国家税务局个人组团合作建房章程》,你父亲与姐姐均签订了“同意书”,同意遵守和执行该章程,并未提出异议。其中《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新田县国家税务局个人组团合作建房参与人的条件、范围及对象为:2012年5月1日所有的新田县国家税务局在职在编、离退休和原已上交建房款人员”。当时你不在编、不是离退休干部、也未交建房款,因此未参与合作建房。

根据新田县委县政府指示,该宗土地由县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回购,于2012年启动回购程序,回购该宗土地,并重新挂牌,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开发,原已交土地出让金的合作建房人员的合法利益通过回购房的形式予以补偿。因你未参与合作建房,故不属于回购房形式补偿对象。

2013年以来,你父亲陈景义多次到原县国税局、现在的县税务局以及县信访局国税等表达诉求。原省国税局经过研究,于2016年2月4日向陈景义本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的答复。原省国税局《不予受理告知书》指出:“根据建设部、监察室和国土资源部三部委《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如果您认为新田县国家税务局或者建房委员会剥夺您儿子作为合同工应享有的权益,您应当通过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诉。”原省国税局《不予受理告知书》还指出:“‘(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您的情形符合此项规定,我局对您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请您与新田县国家税务局个人组团合作建房管理委员会沟通解决或者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根据原湖南省国税局《不予受理告知书》所述,你所反映的事项是原新田县国税局干部职工个人组团合作建房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我局的行政管理事务和职责范围。建议与新田县国家税务局个人组团合作建房相关人员沟通解决,或者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新田县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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