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主题: | 学生持刀伤人 | ||||
收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来信时间: | 2020-12-11 | ||
来信类型: | 民政 | 办理状态: | 已评议 | ||
信访内容: | 尊敬的县长: 您好!本人周海峰家住新田县新圩镇山水塘村五组。小孩周欢就读于瑞华学校1841班,于11月13日12点多。在瑞华学校食堂与(凌云五班)连光辉发生矛盾。被连光辉用美工刀划伤脸部。到医院缝九针。经鉴定为轻微伤。可怜我的娃,脸上永远有一道抹不去的疤痕。学校调解不成功,叫去城西派出所。到城西派出所后,派出所不予受理。为人民服务的地方,让我们找不到一点想要的帮助。扬言让我们去法院起诉。此事发生将近一个月了。两个部门都不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调解。我们想尽快把此事解决,免得影响小孩后期心理。恳请县长为我们主持公道。 至此,敬礼。 | ||||
回文单位: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办理时间: | 2020-12-18 | ||
内容: |
关于《学生持刀伤人》来信的情况回复
周海峰: 你好!来信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通过新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城西派出所在11月13日接到瑞华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及连光辉家长、周欢家长反映:2020年11月13日,瑞华学校初一学生连光辉(12岁)在瑞华学校一楼食堂吃饭时,与瑞华学校初三学生周欢(14岁)、周悦、陈奇涵等人发生纠纷,连光辉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把美工刀,将周欢的脸部划伤。经学校及双方家长协商先由瑞华学校组织双方家长调解,如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再由新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处理此事。 经查明:瑞华学校学生周欢、郑航毅、陈奇涵、关皓尹等人因听闻连光辉在班上比较蛮狠,在5路公交车上前后两次挑衅辱骂连光辉,第三次是在11月初的一天周欢、郑航毅、陈奇涵、关皓尹等人与连光辉一同乘坐5路公交车,陈奇涵在车上推了连光辉,连光辉以为是周欢打了他,导致连光辉与周欢在车上打架。2020年11月13日12时许,连光辉在瑞华学校一楼食堂吃饭时,周欢和周悦、陈奇涵三人因之前周欢与连光辉在5路公交车上打架的事情找到连光辉理论,周欢和周悦多次拍了连光辉的头部约其到食堂外面,约连光辉到食堂外面出去把事说清楚,连光辉没有理会。后周欢和周悦多次拉连光辉的衣服,连光辉很气愤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把蓝色的“得力牌NO:2050”微型美工刀将周欢的脸部划伤,经鉴定,周欢的伤情为轻微伤。事发后瑞华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因调解金额未能达成协议。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2020年12月7日,双方家长来到城西派出所反映此事没有调解好,要求城西派出所处理此事。城西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去瑞华学校保卫处了解情况,找到当事人和在场人员连光辉、周欢、周悦、陈奇涵、郑航毅、何兴荣、李知楚等人调查取证。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违法人连光辉12周岁,属于未成人,于是组织双方家长经行协商,但是因为双方在赔偿费用上存在分歧,双方家长未能达成一致,建议双方家长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解决。 三、目前的办理情况 我所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违法人连光辉12周岁,因当事人连光辉未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处罚法,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理此案,建议去新田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新田县公安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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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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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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