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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80016/2025-29277 分类:  
发文机关: 新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4-10
名称: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文号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2025-04-10 15:33
  • 来源: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新田县人民政府
  • 【字体: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     (项目)

拟实施时间

检查  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于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要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全县农药经营主体55家,抽查比例:5%

对农药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3-10月

现场
检查

1次

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股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对肥料登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全县肥料生产经营企业53家,抽查比例:5%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的肥料产品质量及标签进行检查

3-10月

现场检查

1次

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全县农机专业合作社34家,抽查比例:10%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2次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一般检查

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重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10批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3-12月

现场检查

2次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一般检查

5

对种畜禽(含蜂种、蚕种)生产经营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全县种畜禽(含蜂种、蚕种)生产经营企业,抽查比例:30%

畜禽种业市场监管抽查

3-10月

现场    检查

1次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60家,抽查比例:5%

对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饲草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

3-10月

现场    检查

1次

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股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对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全县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10家,抽查比例:30%

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抽查

3-10月

现场    检查

1次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标签标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30家,抽成比例:1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标签标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

3-10月

现场    检查

1次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全县经营使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企业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监督检查。

3-10月

现场    检查

1次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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