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5-2927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 (项目) |
拟实施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于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要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
全县农药经营主体55家,抽查比例:5% |
对农药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3-10月 |
现场 |
1次 |
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股 |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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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肥料登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全县肥料生产经营企业53家,抽查比例:5% |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的肥料产品质量及标签进行检查 |
3-10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 |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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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全县农机专业合作社34家,抽查比例:10% |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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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2次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
否 |
一般检查 |
4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重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10批次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3-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否 |
一般检查 |
5 |
对种畜禽(含蜂种、蚕种)生产经营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
全县种畜禽(含蜂种、蚕种)生产经营企业,抽查比例:30% |
畜禽种业市场监管抽查 |
3-10月 |
现场 检查 |
1次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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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60家,抽查比例:5% |
对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饲草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 |
3-10月 |
现场 检查 |
1次 |
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股 |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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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全县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10家,抽查比例:30% |
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抽查 |
3-10月 |
现场 检查 |
1次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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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标签标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
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30家,抽成比例:1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标签标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 |
3-10月 |
现场 检查 |
1次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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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
全县经营使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企业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监督检查。 |
3-10月 |
现场 检查 |
1次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
是,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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