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5-2927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耕地种植用途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 |
从事种植业的企业 |
对耕地种植用途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2 |
对粮食生产、加工等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公布)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
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 |
粮食生产、加工企业 |
与粮食生产、加工等相关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3 |
对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股 |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监督检查和农药的抽查检测。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4 |
对农药生产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
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股 |
农药生产企业 |
对农药使用主体的监督检查。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5 |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
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股 |
农药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对农药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6 |
对农药使用主体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股 |
农药使用企业 |
对农药使用主体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7 |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
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股 |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8 |
对肥料登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 |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产品质量及标签进行检查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9 |
对新兽药研制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七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兽药生产企业 |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10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及其标签和说明书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兽药生产企业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及其标签和说明书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11 |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海关总署令2007第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12 |
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兽药使用企业 |
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13 |
对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
对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14 |
对在地方媒体上发布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兽药生产企业 |
对在地方媒体上发布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1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饲料经营门店和养殖场自配料点生产经营(含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1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标签标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1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标签标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1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标签标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标签标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19 |
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
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抽查。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20 |
对生鲜乳生产环节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生鲜乳生产企业 |
对生鲜乳生产环节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21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22 |
对动物防疫条件持续合格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关的企业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23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关的企业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24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动物饲养企业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25 |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关的企业 |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26 |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动物饲养企业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企业 |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27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动物诊疗机构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28 |
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生猪屠宰厂(场) |
对生猪屠宰活动、定点屠宰厂(场)。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29 |
对养殖场、屠宰场生猪肉品品质检验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养殖场、屠宰厂(场) |
对养殖场、屠宰场生猪肉品品质检验的行政检查。。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30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修正)第四十六条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对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31 |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 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 |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32 |
对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对销售的水产苗种进行抽检。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 |
对水产苗种场和场内生产和检验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33 |
对水产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 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 |
对水产苗种场及其生产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的行政检查。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34 |
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31号)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水产品生产企业 |
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抽样检测。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35 |
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农业部令20号)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参与增殖放流的企业 |
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36 |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 因人工繁育、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或者特定物种种群调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作业,严禁擅自更改作业范围、时间和捕捞工具、方法等。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从事水生动物特许捕捞的企业 |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37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七条第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渔业企业 |
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38 |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企业 |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39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企业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40 |
对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养殖行为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从事水域滩涂养殖的企业 |
对水域滩涂养殖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41 |
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修订)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渔业企业 |
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42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及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股 |
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43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修订)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 |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企业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44 |
对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 |
从事农业种植的企业 |
对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45 |
对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农药管理股、畜牧兽医股 |
可能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 |
对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46 |
对本地区生产、销售农村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1修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 |
在本省生产、销售农村用能产品的企业 |
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47 |
对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 |
通过招标参与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 |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标后履约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48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企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49 |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企业 |
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50 |
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改后重新公布)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企业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51 |
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企业 |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内容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52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股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对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饲草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53 |
对草种生产、经营企业的草种质量安全监管(饲草种)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股 |
饲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对草种生产、经营企业的草种质量安全监管(饲草种)。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54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
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股、畜牧兽医股、渔业渔政管理股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企业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55 |
对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第二条第三款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股 |
从事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的企业 |
对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56 |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股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企业 |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57 |
对种畜禽(含蜂种、蚕种)生产经营的监管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种畜禽(含蜂种、蚕种)生产经营企业 |
对种畜禽(含蜂种、蚕种)生产经营的监管。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58 |
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从事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
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59 |
对种畜禽(含蚕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种畜禽(含蚕种)生产经营企业 |
对种畜禽(含蚕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60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订)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股 |
从事农业植物调运的企业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61 |
对菌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
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股 |
食用菌菌种(母种、原种)生产经营企业 |
对菌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现场抽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62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督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
经营使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企业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63 |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
经营使用农用机械的企业 |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64 |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 |
从事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企业 |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65 |
对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的监管 |
新田县农业农村局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公布)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 |
从事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的企业 |
对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的监管。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