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80016/2025-2927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新田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新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宣传部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辖区内各影院 |
1.是否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2.是否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3.电影院是否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4.电影发行企业、 电影院是否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 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5.电影院是否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跨县域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跨市域的,由省委宣传部负责。 |
2 |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企业、安装单位 |
1.是否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持证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3.《许可证》是否涂改、转让换发或者注销。 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5.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网吧 |
1.是否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2.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是否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4.是否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5.是否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 6.是否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7.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9.是否按规定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10.是否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是否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4 |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
1.是否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3.是否含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4.是否存在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 5.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有未成年人,是否向未成年人违规提供电子游戏机。 6.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等,是否超时经营,是否建立自审和巡查制度,是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及报告等。 7.娱乐场所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举报电话。 8.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 9.娱乐场所是否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10.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备案。 11.是否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5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书店 |
1.是否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 2.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 3.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是否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 4.设立临时零售点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5.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是否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是否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7.出版物经营单位是否发行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8.内部发行的出版物是否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9.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是否遵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示内容。 10.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是否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是否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11.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是否遵守规定内容。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6 |
对印刷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印刷企业 |
1.是否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2.是否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3.是否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4.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5.印刷经营单位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是否按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7 |
对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 |
1.营业性演出举办是否依法取得批准文件。 2.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3.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4.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5.是否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冠以“中国 、“中华 、“全国 、“国际等字样。 6.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7.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8.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或停止演出。 9.是否假唱、假演奏,是否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等。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8 |
对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行 |
1.是否取得文物商店经营资质。 2.是否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3.是否违规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4.是否违规经营《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 文物购销、拍卖文物是否作出记录并备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9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1.是否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是否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和禁止经营艺术品。 3.是否存在禁止性经营行为。 4.是否违反经营管理规定。 5.是否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1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组织及承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2.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3.是否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是否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 5.委托的承办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 6.是否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7.是否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8.是否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9.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10.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是否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11 |
对旅行社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旅行社及分设机构 |
1.是否具备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的条件。 2.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3.是否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 4.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5.是否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6.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 7.是否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8.是否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9.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0.是否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11.是否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12.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3.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是否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14.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15.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或者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的,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16.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17.是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8.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19.是否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20.旅行社是否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2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22.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23.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相关事项 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24.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5.是否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26.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27.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否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8.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是否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9.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是否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30.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31.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旅行社。 32.是否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是否够两年或者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33.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4.旅行社分社是否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35.旅行社分社是否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36.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7.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38.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39.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40.是否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12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旅行社及分设机构 |
1.是否有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3.是否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4.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5.是否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 6.是否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7.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8.是否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9.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10.是否采取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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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领队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旅行社及分设机构 |
1.是否具备导游证、领队资格。 2.是否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3.是否佩戴导游证 4.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5.是否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是否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6.是否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7.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8.是否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9.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是否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10.领队、导游是否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导游服务。 11.是否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12.是否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13.是否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14.是否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15.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是否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16.是否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17.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 18.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1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 |
1.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单位是否备案。 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取得许可。 3.是否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4.变更事项是否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5.是否规范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6.是否提供载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7.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8.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9.是否记录备份文化产品内容等60日,并在查询时予以提供。 10.是否取得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1.为境内外表演者开通网络表演频道是否经过审批或备案。 12.网络表演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13.是否有未成年人参与表演。 14.是否建立内容审核管理制度。 15.是否与表演者签订协议。 16.表演者是否实名注册。 17.表演频道及表演音视频是否标注经营单位标志等。 18.用户注册系统是否安全并得到监管。 19.是否有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及台账保存情况。 20.是否上报自审信息。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14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游泳场馆 |
1.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经营者是否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4.经营者是否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15 |
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4〕31号)民政、市场监管、体育、文化、科技、住建、消防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
1.举办者资格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具有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器材,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 3.具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依法办理聘用手续、适应培训需要的从业人员。 4.具有与培训机构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 5.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办学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6.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计划、课程内容以及保障培训质量的相应措施。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16 |
对文化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4〕31号)民政、市场监管、体育、文化、科技、住建、消防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文化类校外培训机构 |
1.举办者资格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具有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器材,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 3.具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依法办理聘用手续、适应培训需要的从业人员。 4.具有与培训机构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 5.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办学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7.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计划、课程内容以及保障培训质量的相应措施。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17 |
对体育彩票代销站点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彩票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体育彩票站点 |
1.彩票代销者设立是否合法。 2.彩票代销者是否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3.彩票代销者是否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4.彩票代销者是否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5.彩票代销者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6.彩票代销者是否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18 |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公共体育场馆。含:篮球、羽毛球、乒乓球、台球等场馆。 |
1.享受低免补贴的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 2.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3.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5.公共体育设施单位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6.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是否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19 |
对电竞酒店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2号)(十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电竞酒店未成年人保护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执法联动等工作,引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止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要求,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及时通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未落实实名登记及“五必须”规定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电竞酒店 |
1.电竞房床位是否超过6张,计算机数量是否超过床位数。 2.入口显目位置是否统一设置未成年人禁入警示牌。 3.前台显著位置和客房管理系统是否明示电竞房区域分布图。 4.在预定、接待等环节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5.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开展客房预定的,是否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 6.是否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行为。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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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县级以上) |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旅市场发〔2022〕70号) (八)明确职责分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1.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是否备案。 2. 内容是否含有法规禁止内容。 3. 是否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严禁省市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行政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3.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64723515;电子邮箱:wh4723515@163.com)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464781883;电子邮箱:xtsfxzzfg@126.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