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以属地为主,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应急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应急部门负责。(下同)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保障、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采取专项监督检查与综合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督检查。 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整治。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健全联合检查制度,避免和减少交叉、重复检查。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 |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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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3月底前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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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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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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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抽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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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 |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落实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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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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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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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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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企业 |
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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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企业 |
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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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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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现场检查 |
根据企业竣工验收情况开展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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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小型露天采石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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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坑探工程的有探矿权证的矿山企业 |
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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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企业竣工验收情况开展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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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单位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现场检查 |
根据企业竣工验收情况开展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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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七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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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粉尘防爆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粉尘防爆企业 |
粉尘防爆安全工作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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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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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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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
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县应急部门每年报本级政府审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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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相关单位 |
在临震应急期,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临震应急期,根据地震发生情况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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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应急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 |
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工程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组织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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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64762716;电子邮箱:xtxyjglj@126.com)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464781883;电子邮箱:xtsfxzzfg@126.com)举报。 |